哪些条件更改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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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2 23:19:57
工龄的更改通常涉及特定条件和程序,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条件和情况:
重新参加工作
辞职或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在重新就业后,其辞职辞退前与重新工作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原在企事业单位转制、撤销、破产时已获得经济补偿的人员,将补偿金交回新工作单位的,可将在企事业单位转制、撤销、破产前工作的时间与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曾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的人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后,原从业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时间与被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原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起始时间为其参加工作时间。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以及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不含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被重新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被解聘人员解聘前的工龄与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受聘人员因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及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而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解聘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
单位正式文件报告
如果职工工龄有错误,需要到当地人社局办理更改。办理条件包括职工是经人事部门招录的城镇企业正式职工,且招工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的临时工龄在本人档案中有相关记载。所需申请材料包括单位正式文件报告,应载明职工基本情况、纠正年限及证据资料名称及时段,以及档案记载不全时需提供重新认定工龄的证据资料,如工资发放表、知青下放及回城资料、军队档案资料等。
建议在办理工龄更改时,详细查阅相关文件,并咨询当地人社局或相关部门以获取具体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