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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法院集中审理4起涉醉驾案件,4名被告人获刑罚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15 16:57:00    

7月8日,武宣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4起危险驾驶罪案件,4名被告人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分别被处刑罚。


案例一

2025年4月17日,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武宣县三里镇路段1公里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对张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张某的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结果为236mg/100ml。民警依法将张某带到医院提取了其体内血液并送检,张某送检血液乙醇含量为239.26mg/100ml。另查明,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

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二

2025年5月8日,被告人廖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武宣县湖滨路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廖某的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结果为237mg/100ml。民警依法将廖某带到医院提取了其体内血液并送检,廖某送检血液乙醇含量为227.09mg/100ml。

根据被告人廖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三

2024年9月15日,被告人黄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武宣县太平路与谭某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发现黄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即依法在现场对黄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结果为173mg/100ml。民警依法将黄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检验结果为事故发生时黄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68.9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经交警调查取证后认定,黄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知道对方报警后,在现场等候交警来处理。案发后,黄某与对方协商,并帮对方修理好车辆。

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四

2024年6月7日,被告人周某驾驶小型轿车碰撞到道路边上的护栏及树木,造成护栏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民警闻到周某身上散发着浓烈的酒气,便依法对其进行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民警依法将周某带到医院提取了其体内血液并送检,检验结果为事故发生时周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00.00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经交警调查取证后认定,周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有群众电话报警,周某在现场等候交警来处理。案发后,周某主动修复被损坏的护栏并通过相关单位的验收。

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醒

醉驾(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一经查获将面临刑事处罚,犯罪记录终身伴随,同时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禁考。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务必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坚决摒弃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恶习,共同营造安全的交通环境。

来源:武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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