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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有约|老人去世,遗产如何分配?家事法官做客法治大讲堂解烦忧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3 20:09:00    

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摄影记者 邹斌

通讯员 宋子文

实习生 李雅文

“对于有些家庭而言,遗产继承问题如果处理得不好,会导致亲情的淡化。”3月31日下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中华路人民法庭法官吴迪做客市民有约·法治大讲堂时说道。

“在我们平时审理的遗产继承案件中,主要是以这种法定继承、遗赠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产生的比较多。”吴迪表示,通常情况下,家中老人去世后,如果老人生前立有遗嘱,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按照遗嘱来分配遗产,那么如果老人生前没有立遗嘱,则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继承遗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要按照一定的顺位才能够进行继承。“我们国家第一顺位是包括有配偶、子女和父母,子女和父母里面包括了婚生的,也包括了非婚生子女。而父母既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然后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产分割应为遗腹子保留继承份额

“请问法官,我6个月的孩子有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武汉市民覃女士焦急地问道。原本,覃女士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去年年底,她的丈夫在出差过程中不幸遭遇车祸。当时覃女士已怀有身孕。如今孩子已有6个月大。

“对于您老公去世这件事,我表示非常同情。您一定要照顾好自己的身体。”吴迪安慰道。“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依据,遗腹子享有继承权。”

吴迪法官解释,遗腹子在法律上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个体。依据《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遗腹子在出生后,即具有与其他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若胎儿出生后存活,则该份额归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遗产继承官司需到财产所在地起诉

“请问法官,我住在武汉,可以在武汉这边起诉我弟弟吗?”黄女士打电话咨询道。今年元月份,黄女士的父母在上海去世。此后,黄女士和她的弟弟因为遗产问题产生纠纷。

“您的这个问题属于专属管辖权的问题。”吴迪表示,继承遗产纠纷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你的父母死亡时住所地在上海,且主要遗产所在地在上海,那么你只能去上海起诉。相反,如果主要遗产在武汉,你可以在武汉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儿媳继承公婆遗产先得履行赡养义务

“我想咨询一下,我和我的孩子对这个公公婆婆的遗产有没有继承权?”丁女士来电咨询。丁女士的公公婆婆,有两个儿子。三年前,丁女士的丈夫去世了。今年3月份,丁女士的公公和婆婆都去世了。

“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您的孩子享有代位继承权。”吴迪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若您对你的公婆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也就是说在你的丈夫去世之后,你代替你的丈夫对你的公公和婆婆尽到了赡养和照顾的义务,那么你将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相应的继承权。”

法官寄语

家和万事兴,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定纷止争维护公平正义。而审判机关更需以司法之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法治温度。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事审判工作更需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们不仅要依法裁判,更要注重修复受损的家庭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深层目标,还要以司法裁判引领社会风气,让家庭更温暖,让社会更和谐。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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