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法院:失信者的“紧箍咒”
昆法案例:失信者的“紧箍咒”
日前,内蒙古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限高”惩戒措施,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努力以司法导向引领诚信社会建设。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某物业公司包头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医疗管理公司、林某某因物业合同发生纠纷,经内蒙古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了和解,内蒙古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但被执行人某医疗管理公司、林某某均未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人某物业公司包头分公司向昆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案件办理期间,被执行人提供了担保人,遂再次与某物业公司包头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案件终结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通过协商的方式恶意拖延时间,在执行阶段达成协议后仍然未按照协议履行给付义务,且更换联系方式,逃避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未果,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某医疗管理公司、林某某进行信用惩戒,将二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并进行公示。
典型意义:
诚信是生活的通行证,法治是社会的安全网。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让不诚信的被执行人得到信用惩戒,进而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用法治力量推进诚信社会建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来源:包头昆区法院
编辑:姚梦洁
内蒙古自治区媒体求助维权热线请联系杨主任:13331016589
疑难复杂案件研讨中心法律热线: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玉强15898195532
企业家权益保障中心法律热线: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晓荷 15524682485
如有侵权及职业道德监督电话请联系北极海新闻:13478671922(微信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