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家庭暴力,双方登记离婚时还需要“冷静”吗?

【案情回顾】
小明和小美是夫妻,育有一女。近年来,小明养成酗酒与打牌的不良嗜好,夫妻双方缺乏交流和沟通,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某日,小明跟小美要钱打牌,小美拒绝后,小明就对其拳打脚踢,最后小美从二楼跳下才得以结束这场家庭暴力。小美决定尽快与小明离婚,但她不知道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中的哪一种方式能够让她更快地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如果小美与小明选择协议离婚的话,是否还需要适用离婚冷静期?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登记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条件如下:
第一,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暂时不发给离婚证,不马上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离婚冷静期是30天,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三,30天的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发给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四,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当事人未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后果。
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家庭暴力,双方想协议离婚,那么,双方仍需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对此,有人认为这会延长被家暴人的痛苦,不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法院一般在一审中就会作出离婚判决,因此,当事人通过诉讼来离婚的方式更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小明对小美实施了家庭暴力,小美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离婚,无须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而且法院对有家暴的离婚案件一般在一审就会作出离婚判决。因此,小美与其选择协议离婚,不如通过诉讼离婚更加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葛钰瑶
编辑:侯宜均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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