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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能做为证据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0:49:57    

非法获取的证据

侵犯隐私:如未经授权的监听、偷拍、偷录、窃取他人隐私获取的证据。

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例如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篡改记录、强迫证人作证等方式获取的证据。

暴力、胁迫手段取得的证据:如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方式强迫对方交出的证据。

不符合形式要求的证据

证据未经过公证或未能提供原件:书面文件、电子文件需要提供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无法证明其真实性。

无正式出处或不具备证据效力的证据:例如,某些网络下载的材料或非官方出具的文件如果无法验证出处和真实性,可能被视为不具备证据效力。

电子证据不符合技术要求: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未能提供相关的数据证明、哈希校验或通过第三方公证等方式固定,可能不被法庭采纳。

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法庭通常只采纳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证据。

证言方面的限制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其他特定情况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不相当的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经一方当事人或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证据收集程序不合法

作证主体不合法: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取证程序不合法:以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表现形式不合法: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表现形式。

其他特定情况下的证据限制

当事人陈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综上所述,这些证据因其合法性、真实性或相关性方面的问题,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以便在法庭上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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