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准逮捕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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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05 05:38:19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会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具体流程如下:
立即释放:
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需将释放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继续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复议或复核: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建议:
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尽快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应说明理由,并在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下通知公安机关。
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协助,以便尽快查明事实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