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侵犯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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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2 21:54:57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未经允许公布或者非法获得的信息。
当事人的陈述。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偷看、偷听有关隐私的书信、日记、录音、录像,并加以扩散。
非法窃取他人隐私,造成他人沉重负担或引起严重后果。
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及将它们公开。
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