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军属有什么待遇
烈属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烈士褒扬金
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
一次性抚恤金
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一次性增发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立一等功的,增发25%。
立二等功的,增发15%。
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除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由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还可定期领取一定的抚恤金:
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子女或者兄弟姐妹未满十八岁或已满十八岁还在上学而无收入来源,以及子女已满十八岁但因残疾无生活来源的。
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这些待遇旨在保障烈属的基本生活,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并体现对烈属的尊重和优待。符合条件的烈属可以向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相关待遇。